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9年度,3554號
TPPP,109,澄,3554,20200311,1

1/2頁 下一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9年度澄字第3554號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李新煌  屏東縣麟洛鄉前鄉長
      蔡志和  屏東縣麟洛鄉前鄉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會
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新煌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蔡志和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一、被付懲戒人李新煌屏東縣麟洛鄉(下稱麟洛鄉)第15、16 屆鄉長,任期自95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被付懲 戒人蔡志和則於李新煌擔任鄉長期間,擔任麟洛鄉公所機要 秘書,嗣並接續李新煌當選麟洛鄉第17屆鄉長,於103年12 月25日就任,迄106年8月9日因案停職,於107年1月11日復 職職,107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李新煌蔡志和於擔任上 開職務期間,均為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竟利用業務上執 掌之工程標案機會,多次收受廠商賄賂,而分別取得新臺幣 (下同)253萬元、457萬元之不法利益,相關情節如下:(一)麟洛鄉公所於102年12月5日公告招標「屏東縣麟洛鄉麟洛國 小學童安全通學步道環境改善計畫」(下稱麟洛國小通學步 道一期工程)之營造標案,時任麟洛鄉長李新煌及時任麟洛 鄉公所秘書蔡志和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收受廠商黃奕綸所交付「麟洛國小通學步道一期工程」營 造標案之得標金額1,556萬8,000元乘以15%取整數為233萬元 之賄賂款項:
1、麟洛鄉公所於102年10月25日起,辦理「麟洛國小通學步道 一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130 萬7,000元)及其工程營造標案(預算金額:1,632萬4,016 元)之勞務工程採購案。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部分,經以限 制性招標方式,於102年11月5日開標時,僅安泰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負責人樊勁宏,下稱安泰公司)1家投標,以底價 130萬元順利得標;營造標案部分,經以公開招標程序,於 102年12月17日開標時,由黃奕綸所主導曜慶營造有限公司 (負責人花基益,下稱曜慶公司)以低於底價1,630萬元之 最低價1,556萬8,000元得標。
2、黃奕綸曾經營匯城營造有限公司,因承作公共工程期間,屢



遭承辦公務員拖延工程款項請領流程,導致公司資金周轉不 靈而倒閉。其於102年間經由友人引薦,前往麟洛鄉公所結 識麟洛鄉長李新煌,遂向李新煌提及曾有營造經驗,希望投 標麟洛鄉公所發包採購案件得標時,李新煌可以確保請款及 驗收順利,以提高工程利潤,黃奕綸更表達願意於得標後2 周內,提供得標金額15%作為行賄款項。經徵得李新煌同意 後,李新煌蔡志和共同基於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 黃奕綸基於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2年7、8月間某時 ,在麟洛鄉鄉長辦公室內,黃奕綸李新煌蔡志和共同商 議,由蔡志和經手向黃奕綸收取賄賂款項再轉交給李新煌, 並約定由黃奕綸先行協助麟洛鄉公所擬定「麟洛國小通學步 道一期工程」之預算補助計畫書,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准所請 後,黃奕綸乃透過當時所掌控安泰公司投標取得「麟洛國小 通學步道一期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再藉由控制「麟洛國 小通學步道一期工程」之設計監造審核權力,於102年12月 17日曜慶公司得標「麟洛國小通學步道一期工程」營造標案 後某日,前往曜慶公司向負責人花基益表示「麟洛國小通學 步道一期工程」之預算補助計畫為其所擬定,且該工程之設 計監造案由其負責,當場要求與花基益共同合作「麟洛國小 通學步道一期工程」之營造標案。花基益當時內心盤算「麟 洛國小通學步道一期工程」之營造標案,應是誤採到他人原 已規劃得標之工程標案,為免施工期間遭受干擾,遂同意與 黃奕綸各出資一半合作「麟洛國小通學步道一期工程」之營 造標案。合作過程中,黃奕綸因事先與李新煌商定欲以「麟 洛國小通學步道一期工程」之營造標案得標金額15%作為行 賄款項,為籌措行賄款項,乃向不知情花基益表示需先支領 得標金額19%作為行政作業費用,遭花基益所拒絕,花基益 僅先提供20萬元供作行政作業費用,黃奕綸為履行與李新煌 交付賄賂款項之約定,因而先調借湊足「麟洛國小通學步道 一期工程」之營造標案得標金額15%約233萬元作為行賄款項 ,於102年12月17日(曜慶公司得標「麟洛國小通學步道一 期工程」之營造標案)後某日時,先行前往麟洛鄉公所找蔡 志和,向蔡志和表示翌日欲交付賄賂款項,蔡志和乃與黃奕 綸約定在屏東縣○○鄉○○路○○巷○○號住處(下稱蔡志 和住處)交付,黃奕綸遂依約於翌日中午某時,前往蔡志和 住處,將以紙袋裝盛現金233萬元當場交付蔡志和收受。蔡 志和在收受黃奕綸所交付233萬元後,於當日下午某時或隔 日上班時,以手提袋裝盛攜入麟洛鄉長辦公室內,親手將 233萬元賄賂款項交給李新煌收執,而李新煌在收到蔡志和 所轉交233萬元賄賂款項後,即當場拿取其中10萬元現金10



綑合計100萬元朋分與蔡志和收受,所餘133萬元則由李新煌 作為生活開支及往返大陸經營水果生意旅費使用。(二)麟洛鄉公所於103年9月1日公告招標「屏東縣麟洛鄉成功路 市區道路景觀營造與安全步行空間改善計畫」(下稱麟洛鄉 成功路一期工程)之營造標案,時任麟洛鄉長李新煌基於職 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廠商黃奕綸所交付「麟洛鄉 成功路一期工程」營造標案之行賄款項120萬元:1、麟洛鄉公所於103年7月22日起,辦理「麟洛鄉成功路一期工 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321萬9,000 元)及其工程營造標案(預算金額:3,984萬3,723元)之勞 務工程採購案。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部分,經以限制性招標 方式,於103年8月5日開標時,僅森邁顧問有限公司(負責 人黃楷嚴,下稱森邁公司)1家投標,以底價315萬元順利得 標;營造標案部分,經以公開招標程序,於103年9月3日開 標時,由黃奕綸所主導葳森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宋婕柔, 下稱葳森公司,甲級營造公司)以低於底價3,984萬元之最 低價3,824萬9,974元得標。
2、黃奕綸於103年8月間某時,知悉麟洛鄉公所欲辦理「麟洛鄉 成功路一期工程」之營造標案,工程預算金額超過2,250萬 元,需具備乙級營造廠資格以上方能投標,因裕均營造有限 公司(登記負責人陳秋賢,惟實際負責人為黃奕綸,下稱裕 均公司)屬於丙級營造公司無法參與投標,黃奕綸乃與蔡興 科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 由蔡興科出面向本無投標意願之易睿盛宋婕柔借用葳森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宋婕柔宋婕柔易睿盛為夫妻)之名義 及證件,參與「麟洛鄉成功路一期工程」之營造標案投標, 並約定黃奕綸蔡興科得標後,應支付得標金額3%予易睿盛宋婕柔作為借牌費用,再由黃奕綸決定參標價額後,自行 辦理投標文件、押標金等事宜參與投標。黃奕綸在確定可以 主導葳森公司參與「麟洛鄉成功路一期工程」之營造標案投 標後,乃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李新煌 則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3年9月1日 招標公告後某時,在麟洛鄉鄉長辦公室內,向李新煌表示願 意支付得標金額一定比例作為行賄款項,並由李新煌協助確 保工程施作請款及驗收順利,徵得李新煌同意後,黃奕綸以 葳森公司標得「麟洛鄉成功路一期工程」之營造標案(103 年9月3日)後15日內某時,攜帶現金120萬元前往麟洛鄉公 所,在麟洛鄉鄉長辦公室內,當場交付與李新煌收執。(三)麟洛鄉公所公告招標「麟洛鄉成功路市區道路景觀營造第二 期與民生路通勤自行車道改善計畫工程」(下稱麟洛鄉成功



路二期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及營造標案,蔡志和基於職務 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廠商黃楷嚴所交付「麟洛鄉成 功路二期工程」設計監造標案之得標金額189萬元乘以10%取 整數為19萬元之行賄款項;另收受廠商黃奕綸李新煌及馮 文賜合意所交付「麟洛鄉成功路二期工程」營造標案之得標 金額2,124萬2,457元乘以5%取整數為100萬元之行賄款項:1、麟洛鄉公所於104年9月間起,辦理「麟洛鄉成功路二期工程 」設計監造標案(預算金額:190萬元)及其工程營造標案 (預算金額:2,291萬1,398元)之勞務工程採購案。設計監 造標案部分,經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於104年9月22日開標時 ,僅新悅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楷嚴,下稱新悅公司)1 家投標,以底價189萬元順利得標;營造標案部分,經以公 開招標程序,於104年12月23日開標時,由裕均公司以低於 底價2,210萬元之最低價2,124萬2,457元得標。2、蔡志和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而黃楷嚴基 於職務上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4年9月22日前某 時,在蔡志和住處內,共同約定若黃楷嚴得標「麟洛鄉成功 路二期工程」設計監造案,黃楷嚴應支付得標金額189萬元 乘以10%取整數為19萬元之賄賂款項,作為蔡志和催促所屬 公務員辦理黃楷嚴請領設計監造案款項進度之對價,而黃楷 嚴所屬新悅公司於104年9月22日得標後1週內某時,適黃楷 嚴前往蔡志和住處,蔡志和即向黃楷嚴索取賄賂款項,黃楷 嚴表示一時無法籌措款項,希望可以延緩交付,蔡志和允以 105年初農曆年節前應交付。黃楷嚴遂於105年1月20日,分 別自森邁公司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帳戶提 領40萬元、新悅公司之兆豐銀行帳戶提領18萬元,共提領58 萬元,再將58萬元中47萬元作為賄賂款項,於105年1月21日 21時許,前往蔡志和住處,以每10萬元1綑仟元紙鈔,所餘7 萬元1綑仟元紙鈔(含麟洛鄉成功路二期工程之設計監造案 賄款19萬元、及後述之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之設計監造案 賄款28萬元),再以牛皮紙袋包裝,在蔡志和住處外,當場 交予蔡志和收受,蔡志和旋即打開身旁其所使用麟洛鄉公所 配用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座車門,將牛皮紙袋所包裝賄款47 萬元丟入副駕駛座後,邀約黃楷嚴進入家中泡茶。3、李新煌希望於103年12月25日卸任麟洛鄉鄉長職務,可以從 事工程投資,黃奕綸深知李新煌人脈關係深厚,希望藉由李 新煌協調向鄉公所請款流程,遂由黃奕綸於103年6月20日出 面購得萬力營造有限公司,再變更公司名稱為裕均公司,並 由黃奕綸找不知情之王晏庭擔任裕均公司登記負責人,後因 王晏庭不願意繼續擔任裕均公司登記負責人,再由馮文賜



面商請不知情之陳秋賢擔任裕均公司負責人。黃奕綸於104 年初某時,在李新煌所承租位於屏東縣○○市○○巷○○號 辦公室(下稱李新煌辦公室),邀約李新煌共同投資裕均公 司,李新煌因而與黃奕綸各出資一半。李新煌黃奕綸提及 屏東地區鄉鎮公所所發包工程,若欲驗收及請款順利,需以 工程得標金額15%作為行賄款項,經徵得黃奕綸同意後,李 新煌再找瑪俐瑪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馮文賜 之胞弟馮文潁,下稱瑪俐瑪妮公司)實際負責人馮文賜與黃 奕綸共同商議行賄模式,議定裕均公司得標「麟洛鄉成功路 二期工程」後,透過瑪俐瑪妮公司向佳石園公司及爵成公司 購買地磚、燈具等工程材料,瑪俐瑪妮公司再以高一倍價格 ,將上開所購工程材料轉售給裕均公司,藉此讓瑪俐瑪妮公 司賺取1倍工程材料價額,並以瑪俐瑪妮公司所賺取1倍工程 材料價額作為行賄資金。黃奕綸李新煌馮文賜等人在商 定上開行賄模式後,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推由李新煌於104年12月15日(麟洛鄉成功路二 期工程營造標案公開招標日)前某時,在麟洛鄉公所內,向 蔡志和表示欲以工程得標金額乘以5%作為行賄款項之意,希 望蔡志和在裕均公司投標「麟洛鄉成功路二期工程」及得標 工程請款過程提供協助,蔡志和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 賄賂之犯意,當場應允李新煌之提議,進而與李新煌約定行 賄款項應於工程得標後15日內交付。黃奕綸於104年12月17 日某時,發現「麟洛鄉成功路二期工程」之招標金額為 2,291萬1,398元,而裕均公司為丙級營造公司,投標金額上 限為2,250萬元,無法參與投標,乃立即向李新煌反應此情 ,李新煌旋即電話聯繫蔡志和表達希望調降招標金額,使裕 均公司可以順利參與投標。蔡志和當日利用鄉長職權聯繫黃 楷嚴重新審視「麟洛鄉成功路二期工程」預算是否有編列錯 誤,經黃楷嚴重新檢查後發現其中部分路段與其他機關可能 有重複施作之情形,黃楷嚴遂重新擬定設計圖說及預算金額 後,蔡志和再將招標預算金額重新公告調降為2,236萬元, 使裕均公司可以順利參與投標,迨於104年12月23日開標時 ,裕均公司以低於底價2,210萬元之最低價2,124萬2,457元 順利標得「麟洛鄉成功路二期工程」。李新煌於104年12月 23日(麟洛鄉成功路二期工程營造標案決標日)後15日內某 時,在屏東縣麟洛鄉「憶親園納骨塔」附近友人楊育民住處 庭院內某處,以袋子裝裕均公司得標金額2,124萬2,457元乘 以5%取整數為100萬元之行賄款項,當場交由蔡志和收受。(四)屏東縣麟洛鄉公所公告招標「麟洛鄉民族路通勤自行車道與 沿線景觀改善計畫第一期工程」(下稱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



程)之設計監造標案及營造標案,蔡志和基於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之犯意,收受廠商黃楷嚴所交付得標「麟洛鄉民族路 一期工程」設計監造標案之得標金額280萬元乘以10%所得28 萬元之行賄款項,另收受廠商黃奕綸李新煌馮文賜、洪 光伯及王浩(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犯行,另案偵辦中)等人合 意所交付得標「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營造標案之得標金 額3,167萬5,830元乘以5%取整數為150萬元之行賄款項:1、麟洛鄉公所於104年11月間辦理「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 設計監造標案(預算金額:283萬4,000元)及其工程營造案 (預算金額:3,334萬4,825元)之勞務工程採購案。設計監 造標案部分,經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於104年11月11日開標 時,僅天山景觀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楷嚴,下稱天 山公司)1家投標,以底價280萬元順利得標;營造標案部分 ,經以公開招標程序,於104年12月22日開標時,由杉鴻公 司以低於底價3,315萬元之最低價3,167萬5,830元得標。2、蔡志和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而黃楷嚴基 於職務上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4年11月11日( 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開標日)前某時,在 蔡志和住處內,約定若黃楷嚴得標「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 」設計監造標案,黃楷嚴應支付得標金額280萬元乘以10%之 28萬元賄賂款項,作為蔡志和催促所屬公務員辦理黃楷嚴請 領設計監造案款項進度之對價,而黃楷嚴所有天山公司於 104年11月11日得標後1週內某時,適黃楷嚴前往蔡志和住處 ,蔡志和即向黃楷嚴索取賄賂款項,而黃楷嚴表示一時無法 籌措款項,希望可以延緩交付,蔡志和允以105年初農曆年 節前應交付。迨於105年1月20日,黃楷嚴分別自森邁公司之 兆豐銀行帳戶提領40萬元、新悅公司之兆豐銀行帳戶提領18 萬元,將58萬元中47萬元作為賄款,於105年1月21日21時許 ,前往蔡志和住處,以每10萬元1綑仟元紙鈔,所餘7萬元再 1綑仟元紙鈔(含前述麟洛鄉成功路二期工程之設計監造案 賄款19萬元、及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之設計監造案賄款28 萬元),再以牛皮紙袋包裝,蔡志和當場收受後,旋即打開 其身旁所使用麟洛鄉公所配發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座車門, 將牛皮紙袋所包裝賄款47萬元丟入副駕駛座後,邀約黃楷嚴 進入家中泡茶。
3、黃奕綸知悉麟洛鄉公所欲辦理「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預 算金額超過2,250萬元,需具備乙級營造廠資格以上方能投 標,而裕均公司屬於丙級營造公司無法參與投標,黃奕綸馮文賜李新煌因而於104年12月11日(麟洛鄉民族路一期 工程之營造標案公開招標日)前某時,前往杉鴻營造有限公



司(負責人洪光伯,下稱杉鴻公司,甲級營造公司),與該 公司負責人洪光伯、經理王浩等人商議,若杉鴻公司得標「 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即由裕均公司與杉鴻公司共同施 作「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黃奕綸李新煌馮文賜王浩洪光伯等人在達成上開共識後,黃奕綸當場再向洪光 伯、王浩等人表示行賄麟洛鄉公所公務員之意,徵得洪光伯王浩同意以「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得標金額乘以15% 所得金額(得標金額3,167萬5830元×15%=475萬1,374元) 作為行賄款項,並由裕均公司與杉鴻公司各負擔得標金額乘 以7.5%(3,167萬5,830元×15%÷2=237萬5,687元),以確 保杉鴻公司在「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施工期間之請款及 驗收順利,另約定杉鴻公司施作過程應透過瑪俐瑪妮公司向 佳石園公司及爵成公司購買地磚、燈具等工程材料,瑪俐瑪 妮公司再以高一倍價格,將向佳石園公司及爵成公司購買地 磚、燈具等工程材料轉售給杉鴻公司,藉此讓瑪俐瑪妮公司 賺取1倍工程材料價額。黃奕綸李新煌馮文賜洪光伯王浩等人在商定上開行賄模式後,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期 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最後由李新煌於104年12月11日 (麟洛鄉民族路一期工程營造標案公開招標日)前某時,在 麟洛鄉公所內,向蔡志和表示欲以工程得標金額乘以5%作為 行賄款項之意,希望蔡志和在杉鴻公司得標「麟洛鄉民族路 一期工程」後,在請款及驗收過程提供協助,蔡志和基於職 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應允李新煌之提議, 進而與李新煌約定行賄款項應於工程得標後15日內交付。嗣 「民族路自行車道第一期工程」營造標案於104年12月22日 開標時,杉鴻公司以低於底價3,315萬元之最低價3,167萬 5,830元得標,洪光伯當日(104年12月22日)即自所開設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帳戶提領200萬元,再將該200萬元 加上自有37萬5,000元合計237萬5,000元交予王浩王浩在 收到洪光伯所交付237萬5,000元元賄賂款項後,適馮文賜接 獲李新煌黃奕綸通知前往杉鴻公司取款之指示,馮文賜即 與王浩聯繫,馮文賜於104年12月22日某時,獨自駕車前往 杉鴻公司取款,因杉鴻公司位於商業大樓而停車不便,馮文 賜將所駕駛車輛臨停在杉鴻公司位屬商業大樓1樓路旁,王 浩遂親自將該237萬5,000元賄賂款項拿到樓下交予馮文賜收 執,馮文賜在收到王浩所轉交237萬5,000元賄賂款項後,旋 即將該237萬5,000元賄賂款項攜回李新煌辦公室,再轉交予 李新煌黃奕綸收受。李新煌於104年12月22日(麟洛鄉民 族路一期工程營造標案決標日)後15日內某時,在屏東縣麟 洛鄉「憶親園納骨塔」附近友人楊育民住處庭院內某處,將



杉鴻公司得標金額3,167萬5,830元乘以5%取整數為150萬元 之行賄款項,當場交由蔡志和收受。
(五)麟洛鄉公所公告招標「屏東縣麟洛鄉多元觀光發展與旅遊服 務區環境營造工程」(下稱麟洛火車站景觀工程)之設計監 造標案及其工程營造標案,蔡志和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之犯意,收受廠商黃奕綸李新煌合意所交付得標「麟洛火 車站景觀工程」設計監造標案之得標金額98萬元乘以10%取 整數為10萬元之行賄款項;另收受黃奕綸李新煌合意所交 付得標「麟洛火車站景觀工程」營造標案之得標金額1,023 萬8,327元乘以5%取整數為50萬元之行賄款項:1、麟洛鄉公所於105年6月間辦理「麟洛火車站景觀工程」設計 監造標案(預算金額:98萬元)及其工程營造標案(預算金 額:1,074萬8,191元)之勞務工程採購案。設計監造標案部 分,經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於105年6月29日開 標時,僅綠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莊錦煌,惟實 際負責人為黃奕綸,下稱綠境公司)1家投標,以底價98萬 元順利得標;營造標案部分,經以公開招標程序,於105年9 月29日開標時,由裕均公司以低於底價1,070萬元之最低價 1,023萬8,327元得標。
2、蔡志和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而黃奕綸李新煌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5 年6月29日(麟洛火車站景觀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開標日) 前某時,黃奕綸李新煌商議欲以綠境公司投標「麟洛火車 站景觀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推由李新煌前往屏東縣麟洛 鄉公所,向蔡志和表達黃奕綸李新煌欲以綠境公司投標之 意願,同時尋求蔡志和支持與協助,確保得標後請領工程款 項之順遂,經蔡志和當場應允後,李新煌蔡志和即約定, 若黃奕綸所管理之綠境公司得標「麟洛火車站景觀工程」設 計監造標案,黃奕綸應支付得標金額98萬元乘以10%取整數 為10萬元之賄賂款項,作為蔡志和催促所屬公務員辦理黃奕 綸請領設計監造案款項進度之對價。105年6月29日開標後, 黃奕綸所管理之綠境公司以底價98萬元順利得標,黃奕綸於 105年6月29日後15日內某時,在李新煌辦公室內,將應支付 得標金額98萬元乘以10%取整數為10萬元之賄賂款項交予李 新煌,而李新煌於收受黃奕綸所交付10萬元賄賂款項後,於 105年6月29日後15日內某時,在屏東縣麟洛鄉「憶親園納骨 塔」附近友人楊育民住處庭院前某處,將10萬元行賄款項, 當場交由蔡志和收執。
3、黃奕綸李新煌於105年6月29日,知悉綠境公司順利得標「 麟洛火車站景觀工程」之設計監造標案後,隨即在李新煌



公室,商討欲以裕均公司參與「麟洛火車站景觀工程」之營 造標案,並約定循以往行賄慣例,由李新煌出面向蔡志和表 達行賄之意。另透過瑪俐瑪妮公司向佳石園公司及爵成公司 購買地磚、燈具等工程材料,瑪俐瑪妮公司再以高一倍價格 ,將向佳石園公司及爵成公司購買地磚、燈具等工程材料轉 售給裕均公司,藉此讓瑪俐瑪妮公司賺取1倍工程材料價額 ,並以瑪俐瑪妮公司所賺取1倍工程材料價額作為行賄資金 。黃奕綸李新煌在商定上開行賄模式後,共同基於職務上 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李新煌於105年9月13 日(麟洛火車站景觀工程之營造標案公開招標日)前某時, 在麟洛鄉公所內,向蔡志和表示欲以工程得標金額乘以5%作 為行賄款項之意,希望蔡志和在裕均公司得標「麟洛火車站 景觀工程」後請款過程提供協助,蔡志和基於職務上行為期 約、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應允李新煌之提議,於105年9月 29日開標後,黃奕綸所有裕均公司以低於1,070萬元底價之 1,023萬8,327元順利得標,黃奕綸於105年9月29日(麟洛火 車站景觀工程之營造標案決標日)後15日內某時,在李新煌 辦公室內,將應支付得標金額1,023萬8,327元乘以5%取整數 為50萬元之賄賂款項交予李新煌,而李新煌於收受黃奕綸所 交付50萬元賄賂款項後,於105年9月29日後15日內某時,在 屏東縣麟洛鄉「憶親園納骨塔」附近友人楊育民住處庭院前 某處,以袋子裝50萬元之行賄款項,當場交由蔡志和收受。被付懲戒人李新煌蔡志和2人不法情節彙整表 ┌─┬───────┬────┬───────────┬───────────┐
│序│標案名稱 │標案性質│主要行為人 │賄款金額 │
│號│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麟洛國小通學步│營造標案│收賄方:李新煌蔡志和│15,568,800*15%≒233萬 │
│1 │道一期工程 │ │行賄方:黃奕綸 │其中李新煌收 133 萬、 │
│ │【102 年 10 月│ │ │蔡志和收100萬 │
│ │起辦理】 │ │ │ │
├─┼───────┼────┼───────────┼───────────┤
│ │麟洛鄉成功路一│營造標案│收賄方:李新煌 │120萬 │
│2 │期工程 │ │行賄方:黃奕綸 │ │
│ │【 103 年 7 月│ │ │ │
│ │起辦理】 │ │ │ │
├─┼───────┼────┼───────────┼───────────┤
│ │麟洛鄉成功路二│設計監造│收賄方:蔡志和 │189萬*10%≒19萬 │
│ │期工程 │標案 │行賄方:黃楷嚴 │ │
│3 │【 104 年 9 月├────┼───────────┼───────────┤




│ │起辦理】 │營造標案│收賄方:蔡志和 │21,242,457*5%≒100萬 │
│ │ │ │行賄方:黃奕綸李新煌│ │
│ │ │ │、馮文賜 │ │
├─┼───────┼────┼───────────┼───────────┤
│ │麟洛鄉民族路一│設計監造│收賄方:蔡志和 │280萬*10%=28萬 │
│ │期工程 │標案 │行賄方:黃楷嚴 │ │
│4 │【 104 年 11 ├────┼───────────┼───────────┤
│ │月起辦理】 │營造標案│收賄方:蔡志和 │31,675,830*5%≒150萬 │
│ │ │ │行賄方:黃奕綸李新煌│ │
│ │ │ │、馮文賜洪光伯王浩│ │
├─┼───────┼────┼───────────┼───────────┤
│ │麟洛火車站景觀│設計監造│收賄方:蔡志和 │98萬*10%≒10萬 │
│ │工程 │標案 │行賄方:黃奕綸李新煌│ │
│5 │【 105 年 6 月├────┼───────────┼───────────┤
│ │起辦理】 │營造標案│收賄方:蔡志和 │10,238,327*5%≒50萬 │
│ │ │ │行賄方:黃奕綸李新煌│ │
└─┴───────┴────┴───────────┴───────────┘
二、上開不法情節,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經 以106年度偵字第6794等號偵查後,業於107年4月30日以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就李新煌蔡志和黃奕綸黃楷嚴、洪 光伯、王浩等6人提起公訴。其中,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同案 被告黃奕綸黃楷嚴洪光伯王浩等4人,於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14號案審理時, 均對起訴犯行坦承不諱,嗣並與檢察官完成認罪協商,經屏 東地院於108年3月8日就上開4人為認罪協商判決。至於具公 務員身分之被付懲戒人李新煌蔡志和2人,於屏東地院107 年9月13日準備程序審理,及本院108年10月25日約詢時,亦 均坦承前揭所列犯行,是李新煌蔡志和2人,多次利用業 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會,收受廠商賄賂,作為協助其等確 保工程款請領過程順利之對價,而分別取得253萬元、457萬 元之不法利益等違失情節,事證明確。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時效,(舊)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 原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10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嗣 104年修正公布,並自105年5月2日施行之現行公務員懲戒法 第20條規定:「(第1項)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 得予以休職之懲戒。(第2項)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5年者



,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 過或申誡之懲戒。」另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原規定:「公務 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 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法後條文變更為:「公務員有下 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 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 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查被付懲戒人李新煌 於前揭彙整表序號1、2之收賄行為,及蔡志和於序號1、3、 4之收賄行為,係發生於新法適用前,自應參據該法第77條 第2款規定之法理:「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 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 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為新舊 法之比較適用;惟此部分涉及審判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 職權,本院允予尊重。至於蔡志和於序號5之收賄行為,則 係發生於新法適用後,自應適用現行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尚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按鄉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 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地方制度法第84條 定有明文;另各機關之機要人員,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 條規定進用,而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核亦屬公務員服 務法第24條規範所及之範圍。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 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規定:「公務 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21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 ,……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 工程者。……」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公務 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 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4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 係者餽贈財物。……」所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依同 法第2條第2款規定:「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 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 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 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 之影響。」第8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 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三、查李新煌係於95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擔任屏東 縣麟洛鄉第15、16屆鄉長蔡志和則於李新煌擔任鄉長期間



,擔任麟洛鄉公所機要秘書,嗣並接續李新煌當選麟洛鄉第 17屆鄉長,而於103年12月25日就任;依前揭地方制度法第 84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等規定 ,均為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之人員。其等對於麟洛鄉公所辦 理工程招標採購案件,除應善盡監督責任,並應廉潔自持, 不得假借權力以圖自身不正利益,殆無疑義。惟其等2人於 102年10月起至105年9月之期間,竟多次利用業務上執掌工 程標案機會,收受賄賂,作為協助廠商確保工程款請領順利 之對價,而分別取得253萬元、457萬元之不法利益,顯已違 反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21條,及公務員廉政 倫理規範第3條、第4條、第8條第2項等規定。其等行為將導 致公眾喪失對公務員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 害政府信譽,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 ;為維持公務紀律,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 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參、附件(均影本在卷):
1.李新煌蔡志和擔任麟洛鄉長之任期起迄。 2.蔡志和擔任麟洛鄉公所機要秘書之任期起迄。 3.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6974等號起訴書(節本) 。
4.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聲請認罪協商判決)。 5.屏東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14號認罪協商判決(節本)。 6.屏東地院107年9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 7.本院108年10月25日詢問李新煌筆錄。 8.本院108年10月25日詢問蔡志和筆錄。乙、被付懲戒人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李新煌屏東縣麟洛鄉(下稱麟洛鄉)第15、16 屆鄉長,任期自95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被付懲 戒人蔡志和則於李新煌擔任鄉長期間,擔任麟洛鄉公所機要 秘書,嗣並接續李新煌當選麟洛鄉第17屆鄉長,於103年12 月25日就任,迄106年8月9日因案停職,於107年1月11日復 職,107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李新煌蔡志和於擔任上開 職務期間,均為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竟利用業務上執掌 之工程標案機會,多次收受廠商賄賂,而分別有下列違失行 為(計李新煌取得賄款新臺幣〈下同〉253萬元、蔡志和取 得賄款457萬元):
(一)麟洛鄉麟洛國小學童安全通學步道環境改善計畫(下稱「麟 洛國小通學步道一期工程」,賄款233萬元,其中李新煌分 受133萬元、蔡志和分受100萬元)部分:



1、麟洛鄉公所於102年10月25日起辦理「麟洛國小通學步道一 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130萬 7,000元)及其工程營造標案(預算金額:1,632萬4,016元 )之勞務工程採購案。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部分,經以限制 性招標方式,於102年11月5日開標時,僅安泰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負責人樊勁宏,下稱安泰公司)1家投標,以底價130 萬元順利得標;營造標案部分,經以公開招標程序,於102 年12月17日開標時,由黃奕綸所主導曜慶營造有限公司(負 責人花基益,下稱曜慶公司)以低於底價1,630萬元之最低 價1,556萬8,000元得標。
2、黃奕綸曾因承作公共工程,屢遭承辦公務員拖延請款流程, 致所營公司倒閉。其於102年間結識時任麟洛鄉長李新煌 ,遂向李新煌表示其有營造經驗,希望投標麟洛鄉公所發包 採購案件得標時,李新煌可以確保請款及驗收順利,其願意 於得標後2周內,提供得標金額15%作為行賄款項。經徵得李 新煌同意後,李新煌蔡志和共同基於期約、收受賄賂之犯 意聯絡,黃奕綸基於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其等3人於102 年7、8月間某日,在李新煌辦公室內共同商議,由蔡志和經 手向黃奕綸收取賄賂款項再轉交給李新煌,並約定由黃奕綸 先行協助麟洛鄉公所擬定「麟洛國小通學步道一期工程」之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瑪俐瑪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山景觀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葳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邁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悅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