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8年度,3543號
TPPP,108,澄,354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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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澄字第3543號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高瑞馨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前秘書
      曾文光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秘書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
下:
主 文
高瑞馨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曾文光休職,期間貳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新竹縣五峰鄉鄉長葉賢民及被付懲戒人鄉公所秘書高 瑞馨、建設課課長曾文光等,藉經辦勞務或工程採購及驗收 請款等職務權勢,迭向廠商索取回扣或收受賄賂、招待旅遊 或至有女脫衣陪侍場所飲酒作樂等不正利益,貪贓枉法、沆 瀣一氣、敗壞官箴,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 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葉賢民,自99年3月1日擔任新竹縣五峰鄉鄉長,多次透過秘 書高瑞馨或親向請款廠商索取回扣:
(一)「双龍營造有限公司林朝政,於100年7月至101年8月間, 透過高瑞馨先後轉交共約40萬元。
(二)「泰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漢,於101年1月間透過高瑞 馨轉交5萬元。
(三)「盈碩營造有限公司劉裕德,於101年6月間透過高瑞馨轉 交2萬元。
(四)「璟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劉珈愷,於101年1月間透過高瑞 馨轉交3萬3,000元。
二、被彈劾人高瑞馨,自97年3月3日起任職五峰鄉公所秘書(10 1年9月19日因本案被羈押,遭新竹縣政府停職迄今),襄助 鄉長規劃鄉政建設計畫及採購案等重要行政業務之審核業務 ,詎渠利用經辦勞務或工程採購案及經費核銷之權勢,至少 收受下列6家廠商賄賂或旅遊招待等不正利益,共約23萬餘 元(附件1,第6~7頁;附件3,第29~38頁):(一)「益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榮,於101年7月間交付15萬 元。
(二)「和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吳國瑯,於101年7月間,兩度交



付共5萬元。
(三)「全家土木包工業劉諺叡,於101年4月間交付1萬元。(四)「長立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劉韶恒,於101年8月間交付 1萬元。
(五)「双龍營造有限公司林朝政,於101年7月間交付5,000元 。
(六)「泰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漢,於100年10月赴旅行社 代付臺北往返澳門之機票款項,共9,800元。三、被彈劾人曾文光,自95年6月起任職五峰鄉公所建設課課長 迄今,綜理土木、水保、水利及村小型工程採購等相關業務 ;渠與被彈劾人高瑞馨,於100年9月至翌年9月間,個別或 偕同接受廠商招待飲宴至少59次(附件4,第39~41頁), 其中有女陪侍竟達37次(附件5,第42~56頁),且不乏利 用上班時間,包括:100年9月及11月間各1次(女色)、101 年4月間5次(3次女色)、5月間12次(8次女色)、6月間9 次(7次女色)、7月間20次(8次女色)、8月間6次(5次女 色)、9月間5次(4次女色)。復據廉政署行政肅貪調查報 告所載,林朝政彭俊龍黎萬德劉諺叡等廠商承作五峰 鄉公所工程期間,多次密集招待被彈劾人高瑞馨曾文光等 ,至有女脫衣陪侍之新竹縣竹東鎮東園大旅社金曲茶藝館 ,或至黎萬德辦公室附設招待室(紅籬笆)等場所飲酒作樂 ;廠商除於每場次支付包廂、陪侍女子鐘點費、餐飲水酒等 費用外,並提供參與娛樂之公務員3,000至5,000元不等小費 ,發給陪侍女子,用來撫摸、摟抱、親吻肌膚助興,甚至於 101年5月31日至6月3日、101年9月13日至16日間,廠商彭俊 龍及黎萬德更先後招待被彈劾人高瑞馨等赴大陸地區旅遊, 並支付機票、住宿、餐飲及酒店等花費,共計6萬餘元(附 件6,第65~78頁)。此經本院約詢渠等被彈劾人均坦承不 諱,並簽認佐證照片在卷足憑(附件1,第9~10頁及第12~ 15頁)。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 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規定:「公務 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 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規 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 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21條規定:「公務 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或 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另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條規定:「本準則依政府



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2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 項規定:「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 之人員。」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 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 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 招待。…九、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十八、 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二、被彈劾人高瑞馨,任職五峰鄉公所秘書期間,竟利用經辦採 購案件及經費核銷之權勢,除收受廠商賄賂及旅遊招待等不 正利益外,更肆無忌憚與被彈劾人曾文光等鄉公所主管,於 100年9月至翌年9月間,個別或偕同接受廠商招待至有女脫 衣陪侍之場所飲酒作樂,前後至少37次,業經廉政署行政肅 貪調查事證確鑿,且本院於102年5月6日約詢被彈劾人高瑞 馨、曾文光,亦坦承不爭。渠等貪贓枉法、沆瀣一氣、敗壞 官箴,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經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 條、第5條、第6條、第21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 定執行其職務」、「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假借權 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與承辦本機關工程者,不 得享受不正利益」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前揭規定有違,並 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8條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 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以儆效尤。
乙、被付懲戒人高瑞馨答辯意旨:
壹、案由:監察院102年度劾字第8號彈劾案,就新竹縣五峰鄉鄉葉賢民及鄉公所秘書高瑞馨、建設課長曾文光、主計室主 任李如載等,藉經辦勞務或工程採購及驗收請款等職務權勢 ,迭向廠商索取回扣或收受賄賂、招待旅遊或至有女脫衣陪 侍場所飲酒作樂等不正利益,貪贓枉法、沆瀣一氣、敗壞官 箴,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法提案彈劾乙事。貳、被付懲戒人高瑞馨就彈劾案文頁2(即參、違法失職之事實 與證據:二、之部分)所述,指被付懲戒人高瑞馨於襄助鄉 長規劃鄉政業務,利用經辦勞務或工程採購案及經費核銷之 權勢,至少收受廠商賄賂或旅遊招待等不正利益共約23萬部 分,實與事實不符是提出說明如下:
一、「益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榮,於101年7月間交付15萬 元,按此部分乃被付懲戒人高瑞馨陳建榮委託,欲向本鄉 戴姓鄉民購買營建工程用塊石之訂金,且目前已於刑事審判 準備程序中,排入訴訟爭點待證。
二、「和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吳國瑯,於101年7月間交付5萬



元,按此部分乃「和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吳國瑯本著回饋 鄉里,贊助被付懲戒人高瑞馨帶領鄉內各村鄰里長年度自強 活動其他支出費用,亦已於刑事審判準備程序中,排入訴訟 爭點待證。
三、「長立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劉韶恆,於101年8月間交付 1萬元,此部分被付懲戒人高瑞馨雖已於偵查中自白,惟因 已逾相當之時間,是目前已於刑事審判準備程序中,排入訴 訟爭點待證。
四、「全家土木包工業劉諺叡,於101年4月間交付1萬元。五、「双龍營造有限公司林朝政,於101年7月間交付5000元。六、「泰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漢,於100年10月赴旅行社 代付臺北往返澳門之機票款項共9800元等,被付懲戒人高瑞 馨已於偵查中自白坦承並深感後悔,並已於訴訟中具狀書面 承諾願繳回不當利益所得以請求法院原諒。
七、本鄉為山地原住民地區位處偏鄉,交通民生等問題極為不便 ,工程施工位置離市區車程約一至三小時之間甚為平常,是 得標廠商常覓當地住家充當臨時住所,並以當地生產與所種 農產品供給日常生活所需,而被付懲戒人高瑞馨為五峰鄉在 地北賽夏族,家族世居於此,故彼此間長期建立有自然之深 固友誼關係,也由於被付懲戒人高瑞馨家族長期擔任地方民 意代表之關係,彼此時常互相邀約飲宴、餐敘以做為聯絡感 情之一部分以為平常,並非彈劾文內所指有不正利益關係, 惟被付懲戒人高瑞馨自認與廠商間宴請實卻難拒絕,於應有 分際之態度與關係,有疏忽之感,惟並不因此對廠商受有不 正利益之可能與機會,是彈劾內容對被付懲戒人高瑞馨之事 證未盡詳查供陳述,難免委員之審查誤導,為此提出說明如 上。
八、本案尚在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中,在未判決確定前是否暫緩決 議,恐有誤判,請貴會明查。
參、補充答辯:
一、被付懲戒人有4次接受廠商轉交賄款之事,皆為代為轉交行 為,且悉數交由時任鄉長葉賢民收受,其數額及用途,葉賢 民在地院及高院皆坦承不諱,並說明用途,且有葉賢民之證 人出庭作證,此不再撰述。
二、被付懲戒人收受賄款及多次接受廠商招待之事,亦於法院偵 查中都有自白承認,且經最高法院定讞中,本人行使公務, 敗壞官箴,已接受法律制裁中,對於貴會裁決不抱奢望,願 予以尊重。以服刑代為救贖己罪。
丙、被付懲戒人曾文光答辯意旨:
壹、案由:監察院102年度劾字第8號彈劾案,就新竹縣五峰鄉鄉



葉賢民及鄉公所秘書高瑞馨、建設課長曾文光、主計室主 任李如載等,藉經辦勞務或工程採購及驗收請款等職務權勢 ,迭向廠商索取回扣或收受賄賂、招待旅遊或至有女脫衣陪 侍場所飲酒作樂等不正利益,貪贓枉法、沆瀣一氣、敗壞官 箴,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法提案彈劾乙案。貳、被付懲戒人曾文光就彈劾案文頁3(即參、違法失職之事實 與證據:三、之部分)提出申辯如下:
一、據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偵查起訴資料所指,被付懲戒人於100 年9月至翌年9月間,個別或偕向接受廠商招待飲宴至少59次 ,其中有女陪侍竟達37次等所云(即依附件4第39頁始所載 ),其中舉列被付懲戒人曾文光參加者達15次。按查被付懲 戒人本人依表列紀錄回想正確數字應為11次,其中2次(即2 011/9/8及2012/7/14)確為有女陪侍場合無誤,惟該2次飲 宴係本課羅煥翔先生電話中長官在場要求被付懲戒人本人需 親自到場,故被付懲戒人本人乃自山上下山至竹東逕至現場 (卡拉OK),被付懲戒人本人事先乃不知為有女陪侍場合, 亦至逗留約15分鐘後於飲宴進行中速隨即離去,且本人在廉 政署口供在邀請飲宴本人係被動。又表列內容中2012/5/28 地點經國路按摩店、2012/5/31某餐廳、2012/6/14新麗都、 2012/6/15某卡拉OK、2012/6/21金巴黎等,於表列文附件欄 註明有花酒女色,按依被付懲戒人本人依表列紀錄,以上場 所與當天現場狀況應無陪酒女色純屬按摩及飲宴,且目前均 仍營業中必要時仍得供現場勘驗證明,是與所列類型事實不 符。又2012/8/11地點紅籬笆亦為電話邀約,被付懲戒人本 人亦確實到場無誤,惟被付懲戒人本人事先不知為有女陪侍 場合,且該日為固定禮拜日故乃迅速離去未做任何逗留,現 場其他人員亦得證明,若將此列為接受招持飲宴紀錄次數實 為牽強。至其他飲宴部分確實有數次本人亦承認,飲宴其中 在本鄉(五峰鄉)附近如五峰小吃、蓬萊小吃、合家福等, 在山上之飲宴純屬小吃店,惟期間與廠商間從無談到工程及 採購事項等內容。
二、本鄉為山地原住民地區位處偏鄉,各項條件差交通不便,遑 論民生問題極為不便,工程位置離市區車程約一至三小時之 間,故得標廠商常覓當地住家充當臨時住所,如得標廠商林 朝政及蔡國雲…等就長期居住於山上,其中蔡國雲更於山上 購地蓋屋長住定居於此,並以當地生產與所種農產品供給日 常生活所需,由於與被付懲戒人曾文光居住處均為鄰近,故 彼此間長期建立有自然之深固友誼關係,彼此亦時常互相邀 約吃飯,且期間並未談及任何工程事項,純屬一種感謝之意 ,並非彈劾文內所指有不正利益關係。被付懲戒人本人乃五



峰鄉在地泰雅族原住民,自幼在山上長大個性循原住民之文 化之影響、習慣深固,被付懲戒人本人自認於廠商邀請實卻 難拒絕,於應有分際之態度與關係,其間實未能注意有疏失 之感,惟並不因此對廠商受有不正利益之可能與機會。三、為落實工程三級品管制度與工程絕對安全之專業性,本所所 有之工程均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辦理設計與監造。按依契約規 定工程施做內容,其抽查(驗)停留點、隱蔽及結構安全部 分之施作,監造人員應全程監督,並執行施工抽查或材料設 備檢(試)驗。由於自設計至工程完工並製作結算書,現場 監工並且在施工中或混凝土澆置、瀝青築鋪時,實際在工區 現場係由工程顧問公司全場監工及檢視其品質。按查被付懲 戒人本人職系類別為經建行政,是屬行政職非專業人員,辦 理工程應由土木工程類專門技術人員擔任,惟本所因人力不 足是公所鈞長於100年間指派擔任工程驗收,於驗收過程均 依契約規定,但本鄉因鄉轄幅員遼闊,通常一件工程範圍廣 工區多,故部分依主驗人當日指定樁號先去鑽心,為工程能 周延是日現場驗收時以抽驗方式抽驗一組或二組試體,是驗 收時被付懲戒人曾文光並無任意放水,彈劾內附件6、三被 付懲戒人,應每個人對於其事證違法失職之事實未盡詳查供 陳述,難免委員之審查誤導,為此提出說明如上。四、請貴會體念職從事公務生涯約有二十多年,服務偏遠地區, 為涉本案件,緣一念之差,未能謹慎及職務之分際,致陷入 本案,本人實非故意及違反規定,請貴會明察。參、補充答辯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曾文光現任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薦任第八職等秘書 一職,監察院提出上開彈劾時,被付懲戒人曾文光係任職新 竹縣五峰鄉公所薦任第七職等建設課長一職。監察院彈劾意 旨略以:依據監察院102劾字第8號彈劾案彈劾文三所載有關 被付懲戒人曾文光之違法失職之事實略以:「被彈劾人曾文 光,自95年6月起任職五峰鄉公所建設課課長迄今,綜理土 木、水保、水利及村小型工程採購等相關業務;被彈劾人李 如載,自97年4月25日起任職五峰鄉公所主計室主任(101年 10月5日調任該縣芎林國小會計室主任迄今),綜理歲計、 會計、統計、審核經費支出與核銷及監辦採購等業務。經調 閱廉政署行動蒐證及通訊監察等卷證統計,渠等與被彈劾人 高瑞馨,於100年9月至翌年9月間,個別或偕同接受廠商招 待飲宴至少59次(附件4,第39~41頁),其中有女陪侍竟 達37次(附件5,第42~56頁),且不乏利用上班時間,包 括:100年9月及11月間各1次(女色)、101年4月間5次(3 次女色)、5月間12次(8次女色)、6月間9次(7次女色)



、7月間20次(8次女色)、8月間6次(5次女色)、9月間5 次(4次女色)。復據廉政署行政肅貪調查報告所載,林○ 政、彭○龍、黎○德、劉○叡等廠商承作五峰鄉公所工程期 間,多次密集招待被彈劾人高瑞馨曾文光李如載等,至 有女脫衣陪侍之新竹縣竹東鎮東園大旅社金曲茶藝館,或 至黎○德辦公室附設招待室(紅籬笆)等場所飲酒作樂;廠 商除於每場次支付包廂、陪侍女子鐘點費、餐飲水酒等費用 外,並提供參與娛樂之公務員3,000至5,000元不等小費,發 給陪侍女子,用來撫摸、摟抱、親吻肌膚助興等語」惟查上 開彈劾文內容之事實,並未分辨詳述諸位被彈劾人如時任新 竹縣五峰鄉公所秘書高瑞馨或主計室主任李如載,或其他公 務員或員工何人何時、何地有參與有飲宴,或涉足有女陪侍 場所,逕為抽象性與統整性之彈劾指摘,容有對被付懲戒人 曾文光移送懲戒之事實誤認之虞,核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曾文光並無上開監察院移送所指與被彈劾人高瑞 馨、李如載,於100年9月至翌年9月間,個別或偕同接受廠 商招待飲宴至少59次,其中有女陪侍竟達37次,被付懲戒人 曾文光僅有出席參與彈劾案之事實所指3次之宴席餐飲,且 均係應長官時任五峰鄉長葉賢民或秘書高瑞馨之邀約,礙於 長官面子及情誼而被動不得不到場參加之。被付懲戒人有參 與之時間地點詳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曾文光坦承於100年9月8日,應時任五峰鄉長葉 賢民或秘書高瑞馨長官之邀約,前往金曲茶藝館對面卡拉OK 參與跟鄉公所工程有關廠商人員之飲宴等,但因現場有女陪 侍等場所飲酒作樂;廠商雖在該場次支付包廂、陪侍女子鐘 點費、餐飲水酒等費用外,並提供參與娛樂之在場之其他公 務員3,000至5,000元不等小費,發給陪侍女子,用來撫摸、 摟抱、親吻肌膚助興,但被付懲戒人並未收受該小費款項, 更無與陪侍女子撫摸、摟抱、親吻肌膚之不軌行為,且因深 感不安不敢久留,未結束前乃藉故先行離去,惟此一事實被 付懲戒人確有未能謹慎而出入該不正當有女色之餐宴場所一 次,此部分被付懲戒人曾文光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 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 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21條 規定:「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 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 關之工程者。…」。以及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接受與職務有關



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 免費或優惠招待。………」;確屬失職。惟被付懲戒人實非 有任何意圖利用職務機會接受有女陪侍之餐宴。懇請鈞會諒 察。
(二)被付懲戒人曾文光坦承於101年6月29日,出席在蓬萊餐廳參 與跟鄉公所工程有關廠商人員之飲宴等,惟該餐廳僅係五峰 鄉當地偏鄉之一般小吃店聚餐飲食,惟被付懲戒人當時身為 時任鄉公所建設長之採購人員,未能謹守分際而有違反採購 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 、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此部 分被付懲戒人曾文光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21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 ,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 者。…」。以及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 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 、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 惠招待。………」;確屬失職。懇請鈞會諒察。(三)被付懲戒人曾文光坦承於101年7月3日,出席在五峰小吃店 參與跟鄉公所工程有關廠商人員之飲宴等,惟該小吃店僅係 五峰鄉當地偏鄉之一般小吃店聚餐飲食,惟被付懲戒人當時 身為時任鄉公所建設長之採購人員,未能謹守分際,而有違 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 為:………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 、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此部分被付懲戒人曾文光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 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 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 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21條規 定:「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 貸,…,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 之工程者。…」。以及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 「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接受與職務有關廠 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 費或優惠招待。………」;確屬失職。懇請鈞會諒察。



三、上述被付懲戒人曾文光所前往之「蓬萊餐廳」、「五峰小吃 」,實際店名為「蓬萊小吃館」、「五峰小吃店」,均係陳 設簡單且消費金額不高之一般庶民飲食地點,有現場照片可 按(如證一,亦可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原訴字第2387號 刑事卷二第11、12頁)。該二次用餐僅為一般聯誼聚餐,並 無職務上行為或違反職務之對價關係,而五峰鄉公所位處原 住民山地部落,交通難謂便利,廠商或實際承作包商因於工 程決標、議價或驗收時,始有機會與鄉公所承辦公務員接觸 ,趁機以聯誼餐敘方式建立友好關係,就令存有飲宴招待後 ,公務員日後應該不會藉機刁難之主觀期待,亦屬社會交誼 下人情之常,倘公務員並未因此而為違背職務或職務上特定 圖利廠商之行為,尚難逕認其間具有違背職務或對於職務上 行為之對價關係。被付懲戒人曾文光雖案發當時擔任五峰鄉 公所建設課課長,但任內沒有配合承攬工程廠商人員如林朝 政、彭俊龍黎萬德劉諺叡等人偷工減料,也未有因為接 受招待飲宴而在驗收時放水,招待時也沒有提到工程的事, 乃係因原住民地區的工程比較特殊,這些承包商都是在偏遠 地區工作,未能謹小慎微接受廠商會工程人員招待飲宴,以 防免瓜田李下之糾葛,惟監察院附移送之彈劾案內被彈劾人 前鄉長葉賢民、前秘書高瑞馨所犯之索取回扣之編號1至6之 廠商工程伊都沒有參與驗收,更沒有驗收放水之情事等語; 此經查核與證人即本件懲戒案之相關刑事案件之被告羅煥翔 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稱:「(102年7月 18日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3、4、5、6是否都是由你主驗 的工程?只有編號4、5是,其他都不是」、「(102年7月18 日補充理由書附件編號1工程是由何人主驗?)應該是我另 外一位同事周彬彬主驗」、「(一般你們在公所負責工程的 主驗,何時會指定主驗的人員?)會由營造商完工後提供竣 工報告書給公所,逐層審核到秘書那邊,上面有欄位就是主 驗欄位,應該就是此時由秘書或鄉長指定主驗人員」、「( 在餐宴中有無提到有關工程的事情?)沒有具體,但是有開 玩笑講到工程」、「(玩笑的內容為何?)【思考許久後】 ,稱:就譬如說有提到『啊,不要這麼嚴』這類的話」、「 (是否記得何人在餐宴中講這樣的話?)忘記了」、「(該 廠商講這句話的時候,是對你個人說,還是對大家說?)對 我個人講」、「(在餐桌上有無對著大家講這樣的話的情形 ?)沒有」(此可參見臺灣新竹地法院刑事卷四第331至334 頁)。足見被付懲戒人曾文光並未就參與招待而有承攬五峰 鄉公所工程標案之廠方於工程經辦及驗收時有刻意放水情事 ,故難認兩者之間有對價關係;此業已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02原訴字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原訴字第2387號 刑事判決確定在案可證(詳如證二第21、25、27頁、證三第 19、21、22、33頁)。從而,被移送懲戒人曾文光並無因廠 商提供飲宴及出席有女陪侍之上開消費之利益,而為職務上 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懇請鈞會委員諒察。惟按公務員應誠實 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吸食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定有明文。而被移送人曾文光有(1)與主計室主任李如載 、秘書高瑞馨及廠商人員於100年9月8日,前往金曲茶藝館 對面卡拉OK有女陪侍店消費;(2)有與秘書高瑞馨、主計 室主任李如載及廠商人員於101年6月29日,出席在蓬萊餐廳 參與跟鄉公所工程有關廠商人員之飲宴;(3)有與秘書高 瑞馨、主計室主任李如載及廠商人員於101年7月3日,出席 在五峰小吃店參與跟鄉公所工程有關廠商人員之飲宴接受廠 商諸如林朝政彭俊龍黎萬德劉諺叡招待之飲宴消費, 均誠屬不當,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深感自責與 愧疚。
四、被付懲戒人曾文光擔任公職,在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任職期間 ,兢兢業業,雖曾因一時失慮,因同仁彭菊如高瑞馨等人 基於為購買伴手禮及參訪旅途中飲用酒類及門票支付等花費 使用,乃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 文書並行使之接續犯意聯絡,由趙明春提供虛偽不實填載之 收據,做為核銷之憑證,黏貼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 證用紙」上,並在經辦人欄及單位主管欄蓋上職章。而共同 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 原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 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並經貴會於10 5年4月15日,以105年度鑑字第13737號議決書,認有違公務 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及執行 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議決降一級改敘之懲戒在案(如證 四)。被付懲戒人曾文光經此刑責及懲戒行政責任後,已深 切反省,更戮力從公,工作上更加勤勉任事,迭經嘉獎記功 ,107年度之考績並獲高分89之甲等,有考績通知書及記功 嘉獎令可佐(詳如證五)。而本件監察院所移送之事實,係 發生在前述懲戒案程序之前,懇請鈞會諒察。況且被付懲戒 人曾文光就上述監察院彈劾而移送之上開不當飲宴事實,並 未為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之特定行為,故難認其犯貪污治 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 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 決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可稽。




五、被移送人曾文光確有深刻反省,請給予一個自新的機會;時 時反思自省、自我惕勵,未來能更謹慎處事;被移送人絕非 貪財之徒,本案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之事實,有關被移送人 曾文光所犯之部分,實因礙於長官鄉長及秘書邀約下,礙於 情面而輕忽不知堅拒不當飲宴之邀約,以致犯有本案,深感 後悔;懇請鈞院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懲戒處分時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 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 之品行。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八、行為所生之損害 或影響。九、行為後之態度。」之衡量標準,及斟酌上述被 移送人曾文光所述各情,以及擔任公務員業已32年,在基層 鄉公所從事公職期間兢兢業業戮力從公,歷年來記功嘉獎無 數考績優良,懇請鈞院明鑒予以法內施仁,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尚非重大、行為後之態度良好及動機亦非不良 善,並再審酌同案被移送人李如載所犯監察院彈劾移送事實 及經鈞院以105年度鑑字第13822號判決降二級改敘之懲戒處 分(如證六),從輕量判決被移送人曾文光以記過之懲戒處 分,被付懲戒人感激涕零,經歷此次訴訟繫累之深切教訓, 日後必將戰戰兢兢戮力從公,不敢再有任何違法失職行為出 現,以啟自新之路。
六、綜上,敬請鈞院明察,斟酌上述被移送人所述各情,法內施 仁,從輕議處以記過之懲戒處分。
七、證據清單:
證一、「蓬萊小吃館」、「五峰小吃店」現場照片。證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原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第21、25、27 頁。
證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原訴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第19、21、2 2、33頁。
證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737號議決書第1頁。證五、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考績通知書、記功及嘉獎令證。證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5年度鑑字第13822號判決第9頁附表 所示。
丁、監察院核閱意見:
有關本院102年劾字第8號彈劾案,被付懲戒人高瑞馨曾文光所辯均不足採,茲核議如下:
一、本案被付懲戒人高瑞馨利用職務權勢,除收受廠商賄賂及旅 遊招待等不正利益外,更於100年9月至翌年9月間,個別或 偕同被付懲戒人曾文光李如載等鄉公所主管,密集接受廠 商招待至有女脫衣陪侍之場所飲酒作樂,此有廉政署行政肅



貪調查事證確鑿,且經本院102年5月6日約詢被付懲戒人等 均坦承不諱,並當場簽認佐證照片在卷。渠等貪贓枉法、沆 瀣一氣、敗壞官箴,違失事證明確,所辯顯屬事後諉卸之詞 ,要難資為免責之論據。
二、至被付懲戒人高瑞馨所詢在法院未判決確定前是否暫緩決議 乙節,按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同一行為,在 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 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係採取刑懲併行制,不 因刑事程序影響懲戒程序之進行為原則,例外於懲戒處分應 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得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 序。查本案被付懲戒人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採購人員倫理 準則等法令,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本案彈劾案文已載述綦 詳,且所附相關卷證資料可足佐證,已具備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甚明,並無依上開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 第1項但書規定,停止本案審議程序之必要,仍請依法為適 當之懲戒處分。
理 由
一、本件係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會,依同法第77條 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 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 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 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 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 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 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 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 行為。」修正後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 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 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 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 譽」之要件。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 人等而應予以適用。再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前第9條規定:「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 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 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 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修正後第9條則規定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 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 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 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修正後之規定,不但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 少退休(職、伍)金及罰款,政務人員並增加減俸。且罰款 得與第3、6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 。兩相比較,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等而應予 以適用。
二、被付懲戒人高瑞馨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前秘書(已被免職) ,襄助鄉長葉賢民(業經本會判決確定)推動鄉務並負責採 購案之審核業務;被付懲戒人曾文光為該公所前建設課課長 (現為秘書),負責掌理水利與建築工程採購及出納業務。 2人於經辦該公所辦理之各項採購、工程招標與請款業務, 有下列行為:
(一)葉賢民多次透過高瑞馨收受承包工程廠商之賄款: 1、「雙龍營造有限公司林朝政,分別於100年7月間、100年1 2月15日後數日、101年1月11日前後、101年5月3日前後、10 1年8月27日前後、101年6月6日前後,透過高瑞馨依序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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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立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双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