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35號
NHEV,109,湖簡,135,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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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1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郭景超 
被   告 遠東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遠東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遠東電通公司)、張碩 毅(下合稱被告,若個別指稱則省略稱謂)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遠東電通公司前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邀同張碩 毅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被告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 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且約定授信 利率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3.31% 機動計算, 截息日年利率為3.97% ,應按月分期還款付息,如有遲延者 ,除視為全部到期外,其逾期在180 天以內部分,另按上開 利率10% ,逾期超過180 天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 約金。詎遠東電通公司僅償還至108 年9 月2 日止之借款本 息,尚有本金46萬3,876 元及依上開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迄未給付。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四、原告主張遠東電通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及張碩毅為本件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等節,有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 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資料在卷 可佐,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 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6萬3,876 元,及自108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7% 計算之利息, 暨自108 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180 天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180 天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並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5,07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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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