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375號
NHEV,109,湖小,375,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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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375號
原   告 李天浩 

被   告 王家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金門縣金寧鄉,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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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