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訴字,109年度,1號
NHEV,109,湖勞訴,1,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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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洪英資 
被   告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萬7,03
5 元,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及3,000 元,合計9,72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
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 分之2 ,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
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240 元(計算式:9,720 ×
1/3 =3,24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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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