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8年度,1520號
NHEV,108,湖簡,1520,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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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遠斌 
被   告 伊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奕軒 




被   告 蕭奕軒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520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3月30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房屋 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 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 幣肆萬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三項於每屆滿一月時,於該月得請求之金額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訂定期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標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房屋,被告逾期未遷讓房屋,並積欠房租新臺幣20萬元。二、以上事實原告已提出租約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



,原告所述為有理由,應予照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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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