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338號
CLEV,109,壢簡,338,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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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38號
原   告 盈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晨琳 
被   告 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淵(原名:吳坤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
,968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500 元,尚須繳納
23,468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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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品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