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9年度,31號
CLEV,109,壢小,31,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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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3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邱品毓即邱春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981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1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 %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 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 據原告所提之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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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