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9年度,114號
CLEV,109,壢保險小,114,202003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14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蕭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設於南投縣國姓鄉,此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而本件車禍發生地在新竹縣 湖口鄉國道1 號76公里處南側向中線,肇事地點為「新竹縣 湖口鄉」,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故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係在新 竹縣,是以本件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非本院轄區。揆 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1/1頁


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