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428號
原 告 鵬程萬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國雍
訴訟代理人 蕭明勳
被 告 葉育成
林湘陵
梁細連
曹壹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欠繳管理費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0 8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110元,由被告葉育成負擔500元 、被告林湘陵負擔128 元、被告梁細連負擔161 元、被告曹 壹植負擔212元被告,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均係由原告所管理,即被告均 為原告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而依原告管 理規章(下稱系爭規章)之約定,被告均應按月繳納管理費 ,若逾期繳納,則以未繳金額之週年利率10%計算遲延利息 。詎被告葉育成自105 年1 月起、被告曹壹植自180 年1 月 起、被告梁細連自107 年11月起、被告林湘陵自107 年11月 起未依規約繳納管理費,共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原告既為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 自得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管理費。為此,爰依系爭規章及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
)被告葉育成應給付原告57,6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二)被告 林湘陵應給付原告12,1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梁細連 應給付原告15,2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曹壹植應給付 原告20,0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除被告各應給付之金額外,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系爭規章、律 師函及管理費收繳辦法(見本院卷第6 至15、28至30、32至 33、123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市楊梅區地政事務所 調閱楊梅區高山段529 、593 、598 、599 、600 地號土地 登記謄本及如附表門牌號碼欄所示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附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55至66、71至74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 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上述聲明所示之金額等情, 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得請求被告各應給付之金額若干?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 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 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查被告均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已如前述。茲就 被告各應給付之金額分述如下:
(一)葉育成應給付原告47,075元:
依建物登記謄本所示,葉育成應負擔管理費之應有部分面 積為53.8坪【計算式:(1543.76 平方公尺29/10000 +1,464.61385 /10000 +111.53+5.49)0.3025= 53.8】,復依系爭規章及管理費收繳辦法所示計算方式( 透天每坪25元/月),可知葉育成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應 為1,345 元(計算式:53.825=1,345 )。原告雖主張 葉育成自105 年1 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然查原告自行提 出之律師函係記載葉育成自105 年9 月起未繳納管理費( 見本院卷第28頁),原告又未提出其他證據可證葉育成係 自105 年1 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是應認葉育成未繳納管
理費之期間,應自105 年9 月起至108 年7 月止。再據此 計算則原告得請求葉育成給付之金額即為47,075元(計算 式:1,345 元35個月=47,075元)。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
(二)林湘陵應給付原告12,150元:
依建物登記謄本所示,林湘陵應負擔管理費之應有部分面 積為33.9坪【計算式:(1415.30 平方公尺96/10000 +206.96552 /10000 +78.14 +8.94)0.3025=33 .9】,復依系爭規章及管理費收繳辦法所示計算方式(大 樓每坪40元/月),可知林湘陵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應為 1,356 元(計算式:33.940=1,356 )。而林湘陵自10 7 年11月起至108 年7 月止均未繳納管理費,據此計算原 告得請求林湘陵給付之金額即為12,204元(計算式:1,35 6 元9 個月=12,204元)。則原告僅請求12,150元,未 逾上開範圍,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梁細連應給付原告15,210元:
依建物登記謄本所示,梁細連應負擔管理費之應有部分面 積為42.4坪【計算式:(1426.82 平方公尺253 /1000 0 +226.07552 /10000 +82.55 +9.26)0.3025= 42.4】,復依系爭規章及管理費收繳辦法所示計算方式( 大樓每坪40元/月),可知梁細連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應 為1,696 元(計算式:42.440=1,696 )。而梁細連自 107 年11月起至108 年7 月止均未繳納管理費,據此計算 原告得請求梁細連給付之金額即為15,264元(計算式:1, 696 元9 個月=15,264元)。則原告僅請求15,210元, 未逾上開範圍,自屬有據。
(四)曹壹植應給付原告20,090元:
1.門牌號碼高鵬一街2巷6號3樓部分:
依建物登記謄本所示,曹壹植應負擔管理費之應有部分面 積為36.4坪【計算式:(2,477.08平方公尺66/10000 +207.25624 /10000 +81.89 +9.24)0.3025=36 .4】,復依系爭規章及管理費收繳辦法所示計算方式(大 樓每坪40元/月),可知曹壹植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應為 1,456 元(計算式:36.440=1,456 )。 2.門牌號碼高鵬一街25號6樓部分:
依建物登記謄本所示,曹壹植應負擔管理費之應有部分面 積為35.5坪【計算式:(1,464.17平方公尺91/10000 +226.07552 /10000 +82.55 +9.26)0.3025=35 .5】,復依系爭規章及管理費收繳辦法所示計算方式(大 樓每坪40元/月),可知曹壹植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應為
1,420 元(計算式:35.540=1,420 )。 3.而曹壹植自108 年1 月起至同年7 月止均未繳納管理費, 據此計算原告得請求曹壹植給付之金額即為20,132元【計 算式:(1,456 元+1,420 元)7 個月=20,132元】。 則原告僅請求20,090元,未逾上開範圍,自屬有據。五、次按民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 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按系爭規章第10條第 6 項約定:「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 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令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 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週年利率10%計算。」;管理費 收繳辦法亦約定:「住戶管理費應於每月15日前繳至管理中 心。」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均應自每月16日負遲延責任,原 告於此範圍僅請求被告均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之遲延利息,核屬有據。又本件起訴狀均係於108 年10月23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77、79、85、93頁),是被告均應自108年11月3日起負遲延 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規章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請求 被告各應給付如附表所示管理費,及均自108年11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無 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 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法院仍係本於職權而宣告,自無 庸對該聲請為准駁之裁判。本件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就敗訴 部分本屬無據,依前揭說明,茲不另為駁回之諭知,併此敘 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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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被告 │ 建物門牌號碼 │ 欠繳期間 │欠繳管理費│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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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葉育成 │桃園市楊梅區高鵬路7 │自105 年9 月起│47,250元 │
│ │ │巷9 號 │至108 年7 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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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湘陵 │桃園市楊梅區高鵬路26│自107 年11月起│12,150元 │
│ │ │號4 樓 │至108 年7 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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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梁細連 │桃園市楊梅區高鵬二街│自107 年11月起│15,210元 │
│ │ │1 號4 樓 │至108 年7 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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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市楊梅區高鵬一街│自108 年1 月起│ │
│ │ │2 巷6 號3 樓 │至108 年7 月止│ │
│4 │ 曹壹植 ├──────────┼───────┤ │
│ │ │桃園市楊梅區高鵬一街│自108 年1 月起│20,090元 │
│ │ │25號6 樓 │至108 年7 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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