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150號
原 告 關栢樑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欣利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經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2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就原告租金部分之請求權基礎及歷次書狀送達 日,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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