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2158號
CLEV,108,壢小,2158,20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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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158號
原   告 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發 

被   告 周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所住尊藏帝苑社區(下稱系爭社區 )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文珠於民國106 年間請原告承作 安裝A1棟之浴室鐵窗,包括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桃園市○○ 區○○路00號1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浴室鐵窗工程(下 稱系爭工程),約定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5,750元,並 告知其會收集住戶所付工程款再交予原告,後謝文珠交付被 告所簽之立尊藏帝苑社區A1棟浴室鐵窗安裝申請書(下稱系 爭工程安裝申請書),請原告自行向被告收款,然被告迄今 拒不付款,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7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社區建商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尊贏 公司)曾因其在鄰地建案建築工地造成系爭房屋浴室外牆汙 染,且因施作工人品德素質不一,為恐工人擅自闖入住宅, 系爭房屋所坐落之A1棟住戶全體要求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 尊贏公司改善加強安全防範設備措施,當時原告與尊贏公司 已議價確認每戶鐵窗安裝費用為15,000元,並由尊贏公司負 擔全額款項,後原告亦親自到社區請住戶協同簽立系爭工程 安裝申請書,以確認鐵窗安裝完成,被告於108 年5 月26日 接獲原告掛號郵寄系爭工程銷售發票之信函,要求被告給付 系爭工程款時,始知建商未依約給付原告系爭工程款項,原 告應向建商請款等語,資以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三、原告主張其已將系爭工程施作完成,系爭工程款為15,750元 等情,有系爭工程安裝申請書、發票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 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4766 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3 、 4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債權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此為債之 相對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 照)。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 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 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與被告間訂有承攬契約,並依承攬之法律關係 被告給付報酬,但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應先就兩造間存 在承攬契約乙節負證明責任。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約給付工程款,並提出系爭工程 安裝申請書、發票等件為據。參系爭工程安裝申請書雖記 明安裝外牆欄杆(即系爭工程)之費用由住戶自行支付, 然系爭工程安裝申請書受文者對象為系爭社區,並非原告 ,有系爭工程安裝申請書1 份附卷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 3 頁),僅可認被告承諾系爭社區管委會要支付鐵窗安裝 費用,是此約定僅拘束被告及系爭社區管委會,與原告無 涉,實無從據此認定兩造間有成立承攬契約關係。復原告 於本件審理時陳述系爭工程安裝申請書是由社區主任委員 謝文珠提供,謝文珠告知系爭社區整棟每一戶要裝鐵窗, 本來工程款是20,000餘元,後來殺價到15,750元左右,當 初是謝文珠說裝好就要給其錢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反面 ),可見與原告磋商施作系爭工程施工項目、價格等契約 必要之點之對象為社區主任委員謝文珠,是系爭工程契約 應成立於原告與系爭社區間,而非原告與被告個人間。此 外,依被告提出系爭社區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內容所示 ,系爭社區A1棟住戶認知簽立系爭安裝申請書後,建商即 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一節,亦有對話紀錄1 份可佐(見本 院卷第90頁),益徵被告係認為系爭工程是由建商與社區 管理委員會負責,並無與原告成立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之意 。從而,綜合交觀兩造所陳及前揭事證,可認承攬契約應 存在原告與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則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原 告向無承攬契約關係之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15,750元,洵 屬無據,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75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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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