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2052號
原 告 玉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孟江
訴訟代理人 范樹人
陳瑞進
被 告 黃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798元,及自民國108 年 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