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小字,108年度,20號
CLEV,108,壢勞小,20,2020031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陳劭華 
被   告 蕭睿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應補繳裁判費333 元,嗣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