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451號
SJEV,109,重簡,451,202003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451號
原   告 高大永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澄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
澄采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