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8年度,203號
KSEV,108,雄簡,203,2020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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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楊淑惠 
     
     
被 上訴人 楊和明(即楊蕭滿圓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楊淑靜(即楊蕭滿圓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楊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
本院108 年度雄簡字第2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之
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52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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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