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480號
TPHV,108,抗,1480,202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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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480號
抗 告 人 鍾嶸瀌
鍾文俠
鍾秀蘭
鍾秀香
鍾宥嫻
鍾秀枝
葉義龍

葉俊毅
鍾其網
鍾文成
鍾文平
鍾阿會
鍾絨妹
鍾智文
蘇玉葉
鍾慧
鍾明洳
鍾旻
鍾武疆
鍾武宗
鍾武明
鍾文華
鍾文勇
鍾文法
鍾武光
鍾武亮
鍾羅景妹
鍾文清
鍾文平
鍾武皓

鍾正秀
鍾正來
鍾金春
吳義松
吳玉香
吳義華
呂宗翰

呂鳳
鍾國松
陳鍾玉妹
彭鍾玉蓮
鍾汶修
劉鍾玉英
鍾孟錦
鍾玉嬌
鍾玉梅
共同代理人 鍾生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鍾維城等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7至18行及第15頁第1行關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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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