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923號
TPDV,109,司票,1923,2020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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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50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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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