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8年度,62號
TPDM,108,智易,62,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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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易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勝雄
選任辯護人 陳鵬光律師
      呂紹凡律師
      蔡孟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167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度智訴字第七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 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定有明文。二、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江穎範、朱 俊豪2 人(下稱江穎範等2 人)之雇主,因其受雇人江穎範 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因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 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嫌; 朱俊豪於107 年1 月5 日因執行業務,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 之2 第1 項、第13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 用而洩漏營業秘密、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嫌,被告應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 科以罰金。經查,江穎範等2 人涉犯上揭罪嫌部分,現由本 院以107 年度智訴字第7 號案件審理中,江穎範等2 人均於 該案否認犯罪,尚待調查證據而未終結,則檢察官對本件被 告提起公訴是否有理,應以江穎範等2 人是否確實犯上述罪 嫌為斷,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認為應於本院另案107 年度智 訴字第7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案之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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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