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婕妮即郭淑華之繼承人等四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淑華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郭淑華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請向被繼承人之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並向本
院提出查詢結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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