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14號
CTDV,109,司促,2514,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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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4號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永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永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民法為保險
  法之補充法,保險法無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
  故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之規定行使法定代位權,仍
  應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之規定通知第三人即債務人,始對
  於該第三人即債務人發生效力。故請釋明本件債權之讓與,
  已有通知債務人郭永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讓
  與通知之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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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