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4號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永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永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民法為保險
法之補充法,保險法無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
故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之規定行使法定代位權,仍
應依民法第297 條第1 項之規定通知第三人即債務人,始對
於該第三人即債務人發生效力。故請釋明本件債權之讓與,
已有通知債務人郭永南,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讓
與通知之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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