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苡晴(原名:傅佩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門號0000000000號新4代2699型,專案申請日106年9月23日之申請書(含補貼款約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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