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46號
CTDV,109,司促,1146,202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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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
債 權 人 傅振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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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