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呂清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阿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一個月內)土地、建物登記全部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經債務人清償之釋明文
件。
四、請確認附表中建物門牌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請更正(與建物
登記謄本上之記載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