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3號
TYDV,109,司拍,13,2020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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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姚衣姍(原名:姚衣宸)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亦 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不動產附表;並請釋明本件抵押債權 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即相對人姚衣姍(原名:姚衣宸)屆期 未清償,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7 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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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