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03號
TYDV,109,司促,3503,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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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
債 權 人 傳世國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昌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該陳報址。
三、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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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