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債 權 人 傳世國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昌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請陳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該陳報址。三、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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