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
債 權 人 陳秋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子杰、魏子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魏嘉良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查明被繼承人
魏嘉良繼承情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文。
二、請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繼承債務及代墊費用是否僅限於債
務人繼承魏嘉良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請釋明魏嘉良死亡後,債權人代墊247785元之詳細內容(如
108 年11月之中華電信費用930 元、台電費用783 元、7425
元之客戶名稱均非魏嘉良;108 年12月23日及24日向桃園市
政府殯葬管理所繳納費用者為魏鼎岳,並非債權人;債權人
代債務人給付確認遺體人員紅包4000元、解剖人員紅包4000
元及給付喪禮費用138000元之釋明文件;ayj-3361停車費為
代魏嘉良支出之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何以得請求魏嘉良
之繼承人給付?
四、請提出魏嘉良向債權人借款62萬元購屋及代墊201840之相關
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另依債權人提出之
line對話紀錄中『你跟叔總共欠妳門多少說一下』,本件借
款人似非僅為債權人一人而已?),並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
償期或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