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46號
TYDV,109,司促,2946,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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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
債 權 人 陳秋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子杰魏子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魏嘉良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查明被繼承人
  魏嘉良繼承情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文。
二、請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繼承債務及代墊費用是否僅限於債
  務人繼承魏嘉良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請釋明魏嘉良死亡後,債權人代墊247785元之詳細內容(如
  108 年11月之中華電信費用930 元、台電費用783 元、7425
  元之客戶名稱均非魏嘉良;108 年12月23日及24日向桃園市
  政府殯葬管理所繳納費用者為魏鼎岳,並非債權人;債權人
  代債務人給付確認遺體人員紅包4000元、解剖人員紅包4000
  元及給付喪禮費用138000元之釋明文件;ayj-3361停車費為
  代魏嘉良支出之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何以得請求魏嘉良
  之繼承人給付?
四、請提出魏嘉良向債權人借款62萬元購屋及代墊201840之相關
  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另依債權人提出之
  line對話紀錄中『你跟叔總共欠妳門多少說一下』,本件借
  款人似非僅為債權人一人而已?),並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
  償期或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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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