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債 權 人 林宗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騰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借款之清償日為何(聲請狀上記 載為109 年6 月30日,尚未屆期)。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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