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債 權 人 陳伯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長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簡長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請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及計算式( 利息不 得滾入原本票計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