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非訟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萬國、劉雨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現住居所地為何? 三、請提出為「必要」之醫療費用之相關釋 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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