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0號
TYDV,109,司促,1600,202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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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非訟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萬國劉雨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現住居所地為何?
         三、請提出為「必要」之醫療費用之相關釋
           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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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