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257號
TYDV,108,司促,28257,2020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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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57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逸芯(即張享瑜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盧逸芯(即張享瑜之繼承人)之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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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