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領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法定代理人文領軍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領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文領軍經查已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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