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05號
PCDV,109,司促,5305,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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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
債 權 人 張銘恩 


債 務 人 林子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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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