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重附民字,108年度,1號
PCDM,108,智重附民,1,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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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瑛
訴訟代理人 許勝和
      張哲倫律師
      吳詩儀律師
      劉美娟律師
      黃俊華律師
      范振中律師  
被   告 林于弼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7 年度智訴字第9 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智 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 。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係 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時表明若經審理結果認被告應 為無罪判決,仍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卷 第307 、308 頁),依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智慧財產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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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