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26號
PTDV,109,司催,26,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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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杜玉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應記載屏東郵局)
 ㈡支票號碼。(應記載X1719350)
 ㈢發票日。(應記載109年2月29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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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