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聲 請 人 杜玉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應記載屏東郵局) ㈡支票號碼。(應記載X1719350) ㈢發票日。(應記載109年2月29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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