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盧美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5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雖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陳報帳務明細資料,惟該明
細似無法看出請求金額(違約金部分)、利息起算日等資訊
),且債務人後續均有繳款,該繳款金額為何未見抵充?本
金為何仍為新臺幣392,232 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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