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9年度,328號
TNEV,109,南小,328,2020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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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28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藺桂芳即香茅魚泰式料理餐廳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
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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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