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9年度,242號
TPAA,109,裁,242,2020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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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42號
再 審原 告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正炫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 律師
再 審被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代 表 人 吳大川
上列當事人間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月1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 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民國95年 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4號 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 以108年度裁字第99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確定。 嗣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裁定及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聲請(提 起)再審,關於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原判決 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規定 及決議意旨,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曹 瑞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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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