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補充判決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331號
TPSV,109,台聲,33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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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聲請補充判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本院
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本院確定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依上說明,仍應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遲至108年7月29日始聲請再審,顯逾3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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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