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司法事務官迴避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9年度,265號
TPSV,109,台抗,265,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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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265號
再 抗告 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再 抗告 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共同代理人 陳坤地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拍賣
抵押物強制執行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5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74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聲請對再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嗣相對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聲請強制執行再抗告人之財產(高雄地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5657號執行事件),經併案執行。再抗告人主張受理該事件之司法事務官林怡成(下稱司事官)偽造下方日期為民國108年1月16日之進行單(見系爭執行卷七第141 頁,下稱系爭進行單),伊已提出刑事告訴並以聲請其迴避為由,爰聲請停止執行等情,經司事官於108年2月14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高雄地院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對之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前以系爭執行事件有超額查封情形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106年度執事聲字第96 號、原法院107年度抗字第8號及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駁回確定(下稱410 號事件);再抗告人另以司事官明知執行標的鑑定價格有疑義及債權人多數債權屬同一債權而拒不調查,執行職務顯有偏頗,其已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等事由,聲請司事官迴避,經執行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2號裁定駁回、原法院以 106年度抗字第316 號駁回抗告,嗣經本院於107年11月15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767號駁回再抗告確定(下稱767號事件),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因767號事件已停止執行約1年餘,司事官於最高法院駁回裁定確定後,於107年12月間陸續進行執行,並定於108年1月17 日進行第一次公開拍賣程序。詎再抗告人於108年1月4 日再具狀聲請停止執行,並於同月11日具狀聲明異議,經司事官以其聲請事由與410號事件相符,而於108年1月16 日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該聲請



暨聲明異議,再抗告人另於108年1月15日以:伊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司事官竟不停止執行,且未形式審查系爭執行有超額查封之情事,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伊已提起國家賠償之訴等語,再度聲請司事官迴避並據此聲請停止執行,經高雄地院另以108年度聲字第12 號受理。又系爭執行單左側已蓋有司事官職戳,日期為108年1月22日,高雄地院執行處108年1月23日通知再抗告人不停止執行之函文,承辦股書記官製作該函稿之日期為108年1月23 日等情,足認系爭進行單應為承辦司事官於108年1月22日所製作,系爭進行單下方所載「108年1月16 日」,顯為承辦司事官製作系爭進行單時,電腦自動引用之日期,再抗告人主張司事官偽造文書,並非可採,再抗告人執此聲請司事官迴避,司事官認定再抗告人基於錯誤解讀系爭進行單日期,依法亦無停止執行之事由,再參酌再抗告人前揭聲請司事官迴避之事由,顯見本次聲請司事官迴避係意圖延滯執行程序所為,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第39條規定,承辦司事官自無須於聲請迴避事件終結前停止執行程序。再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自不應准許。高雄地院司事官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暨聲明異議,高雄地院駁回再抗告人之異議,均無不合。爰維持高雄地院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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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