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8年度,1856號
TPSV,108,台上,1856,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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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856號
上 訴 人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
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重上字第1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伊前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0 年度中簡字第1433、1471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該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訴外人全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全富公司)為強制執行(100年度司執字第90838號),惟並無結果。嗣伊起訴,請求確認全富公司對上訴人有新臺幣(下同)807萬9,746元之工程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存在,經法院裁判勝訴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99號,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裁定,下稱前案)後,聲請對全富公司之系爭債權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核發中院東民執103司執午字第112733號執行命令,將債務人全富公司對上訴人之工程款債權在807萬9,746元範圍內移轉於伊(下稱系爭移轉命令)。上訴人既收受該執行命令,又未於10日內聲明異議,伊自得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等情,依債權移轉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伊807萬9,746元,及自(移轉命令送達後之)103 年12月20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上訴人則以:伊以850萬6,746元標得訴外人南投縣政府之「信義鄉梅子農場野溪護岸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後,將該工程轉包予全富公司施作,並簽訂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該工程雖已完工,惟南投縣政府尚未將工程款撥付伊,依系爭契約第 6條約定,全富公司尚不得請求伊給付,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亦不得請求伊給付。況全富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後,再轉包予由訴外人黃淵祚代理之綜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綜誼公司),全富公司尚欠綜誼公司工程款533萬2,148元未付,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3項約定,伊亦得暫緩付款與全富公司,被上訴人自亦不得請求伊給付。全富公司施作系爭工程,曾向賜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賜泰公司)、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太和公司)購買混凝土,未付貨款,該2 公司於99年間



向伊請求給付,伊為使工程順利進行與全富公司協調,同意代該公司墊付上開混凝土款項,即賜泰公司經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94號強制執行事件,取得本屬伊所有之150萬9,354元;元太和公司另經由執行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10884 號強制執行事件,取得本屬伊所有之22萬6,083元,伊並於103年9月7日,就上開2筆代墊款債權向全富公司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此係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事實,不受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另南投縣政府驗收時,以逾期罰款所扣之工程款32萬1,365 元,伊亦得向全富公司主張抵銷。此外,被上訴人既受讓全富公司對伊之系爭債權,即應承受全富公司之可歸責事由,伊不負給付遲延之責,被上訴人尤不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對全富公司有863萬5,000元本息之票款債權,嗣以前案,提起請求確認全富公司對上訴人有系爭債權存在之訴,經法院裁判勝訴確定後,以前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全富公司對上訴人之系爭債權,經執行法院於103 年10月14日核發系爭移轉命令,將系爭債權移轉與被上訴人,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4日收受該移轉命令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系爭工程已完工,經南投縣政府驗收並結算工程款為840萬2,143元,依上訴人與全富公司所簽系爭契約第6條第1項約定意旨,上訴人已得向南投縣政府請求給付工程款,難謂全富公司不得請求上訴人為給付。南投地院於100 年12月13日核發投院平100司執全和字第249號扣押命令(下稱系爭扣押令),將上訴人對南投縣政府之系爭工程款(債權)在807 萬9,746 元及執行費6萬4,638元範圍內予以扣押,係被上訴人以全富公司債權人身分代位全富公司行使請求權,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不得請求給付系爭工程款,委無可採。系爭契約第6條第3項固約定全富公司須先行清償其應負擔之系爭工程費用後,方得向上訴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但當該公司已有陷於無資力、無法清償債務之特別情形,其債權人應仍得依法請求,否則無異使全富公司之系爭工程債權人無法取償,上訴人卻獲致工程款、免付全富公司工程款,難認公平。由前案確定判決及系爭扣押令,可見全富公司已無資力清償債務,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債權。又全富公司將其自上訴人承攬之系爭工程,轉包予由訴外人黃淵祚代理之綜誼公司,其等間有承攬契約,綜誼公司於106年2月22日將其對全富公司之系爭工程款債權533萬2,148元讓與被上訴人,有綜誼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國郎)用印及黃淵祚簽名之債權讓與書,及通知全富公司之存證信函可稽。可知被上訴人依受讓債權之法律關係,兼取得綜誼公司及黃淵祚對全富公司,暨全富公司對上訴人之系爭工程款債權人地位,即無前開系爭契約第 6



條第3 項約定適用之餘地。上訴人辯稱若使被上訴人向伊領取系爭工程款,將導致全富公司下游廠商求償無門云云,即無可採。上訴人以其代墊全富公司積欠賜泰公司、元太和公司混凝土款項150萬9,354元、22萬6,083 元,及系爭工程因全富公司逾期完工遭南投縣政府罰款32萬1,365 元等債權,與本件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債務主張抵銷,係於前案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至本件訴訟審理中始行提出之抗辯,非前案確定判決既判力(遮斷效)所及。依證人周駿凱、元太和公司負責人黃朝煌之證述,可知黃淵祚詢價完畢後,係由上訴人與賜泰公司、元太和公司簽合約購買混凝土。另依元太和公司帳款清單及送貨單之記載,客戶係上訴人而非全富公司。上訴人所提全富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品名僅載有「工程款」,未列明項目,僅可證明上訴人支付全富公司工程款,不足推翻證人黃朝煌之證述,足認全富公司並無積欠混凝土款項之情事。至證人曾仁浮劉明宗之證述,無從作有利上訴人之認定。證人周駿凱於原審雖證述上訴人為全富公司代墊清償賜泰、元太和公司混凝土款項,然依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王守玄在另件臺中地院104 年度易字第379、380號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案件審理中,陳稱:混凝土係上訴人自行採購云云,其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對系爭契約之情形所為陳述,應較周駿凱之證述為可採。另由黃淵祚製作「98莫拉克C2-102仁愛鄉發祥村9 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上訴人工程完工應負工程款憑證統計表」,其中「仁愛鄉發祥村9 鄰道路災修復建工程計應支付元太和混凝土款42萬2,625 元,黃淵祚代墊元太和公司20萬元」等語,既未記載其為何人代墊,尚難遽認黃淵祚係為全富公司代墊此費用。上訴人所提證據,均無從認定全富公司有積欠賜泰公司、元太和公司混凝土款項,而由上訴人為全富公司代墊該類款項之事實,上訴人此部分抵銷之抗辯,均無足採。系爭工程經南投縣政府驗收,雖以逾期罰款為由扣除32萬1,365元,惟依該縣政府檢送之101年4 月20日、102年3月12日函件,及系爭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款支出憑證等件,尚難認逾期完工係可歸責於全富公司所致,上訴人復未證明其得對全富公司有此部分損害賠償(請求權),是項抵銷之抗辯,亦無依據。從而,被上訴人依債權移轉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807萬9,746元,及自(上訴人103 年10月24日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之)103 年12月20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聲請鑑定其所提協議承諾書、訴外人陳逢茂簽發之本票、契約書等文件,與全富公司之同意書,其上陳逢茂之簽名是否同一,均不足推翻上訴人對全富公司無混凝土債權之事實,核無鑑定必要,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不足影響判決結果,不逐一論列之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按認定事實、取捨證據及解釋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認事、採證及解釋契約,不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與證據法則,即不得援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原審本其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綜據相關事證,合法認定被上訴人係全富公司之債權人,因執行無效果,於取得確認全富公司對上訴人有807萬9,746元之系爭債權存在勝訴確定(前案)判決後,聲請對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核發系爭移轉命令,將全富公司對上訴人之系爭工程款債權在807萬9,746元範圍內移轉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為給付。全富公司並無積欠賜泰公司、元太和公司混凝土款項150萬9,354 元、22萬6,083元之情事;另上訴人未證明系爭工程之逾期係可歸責於全富公司所致,無從請求全富公司應賠償逾期罰款32萬1,365 元,上訴人所為抵銷抗辯,均非可採,因以上揭理由,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論無關之贅論,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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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綜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