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08年度,63號
IPCV,108,民聲,63,2020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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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 
代 理 人 謝祥揚律師
  蔡孟真律師
  劉仁傑 
相 對 人 ○○○○○○○○

  ○○○○○○○○

  ○○○○○○○○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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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