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8年度,44號
TPHM,108,金上訴,44,2020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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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
財產所有人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0樓之0
代 表 人 潘文生 住○○市○○區○○○路000號
財產所有人 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雷隆程

被 告 黃鈺蘋




呂翠峰


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0樓 (指定送達地址)
顏雪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件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1明知他人違法 行為而取得。2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3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 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 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 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以被告黃鈺蘋單獨或與被告呂翠峰顏雪藝等2 人或3人共同詐得陳根恩游博熙游榮聰游榮久、陳福 堂、黃美玉柯鈺亮柯惠馨柯伶蓉張哲嘉財物或取得 利益以及3人共同對不特定多數人非法吸收資金而取得邱小 琪、羅嘉文陳簡麗美黃良喜陳俞蓁黃忠埜陳鴻偉 等人之投資款,各犯罪所得除流向被告黃鈺蘋及其所經營之 新富鉅等4家公司(前已裁定命該等4公司參與本件沒收程序 )之外,亦有部分流向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台宇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開2公司,資金流向詳如附圖)用 以支付上開2公司之廠商貨款或貸款,揆諸前揭說明意旨, 本院認有必要命上開2公司亦參與本件沒收程序。 三、本院除分別已於108年12月3日、109年1月7日進行準備程序 ,另指定於109年2月4日進行訊問程序及於109年2月11日上 午9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上揭財產所有人應依期到庭參與 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上揭財產所有人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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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正美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