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46號
CTDV,109,司促,1146,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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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
 
債 權 人 傅振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
  ①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
   請求付款之意。)
  ②提示日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承二,如台端『非』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具體說明依其他
  法律關係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並釋明:
  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②利息起算日為何?即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
   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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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