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碩興業有限公司、陳國峯、陳國權、士尊
聯合開發有限公司、周亜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已支付款項之具體數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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