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43號
TYDV,109,司票,343,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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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碩興業有限公司、陳國峯、陳國權、士尊
聯合開發有限公司周亜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已支付款項之具體數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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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碩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