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林美賢
林陳時
上 一 人
非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相 對 人 林美雪
非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
29日本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1147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參拾捌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雖指定黃淑芬律師為被繼承人林清課 之遺囑執行人,惟抗告人已於民國108 年9 月29日召開親屬 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陳美容,則本件自無再由法院指定遺囑 執行人之必要,是抗告人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被繼承人林清課於民國107 年6 月23日死亡, 兩造為林清課之全體繼承人。而林清課生前立有自書遺囑( 下稱系爭遺囑),並經本院公證人認證。而系爭遺囑未指定 遺囑執行人,且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相對人 爰依據民法第1211條規定,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抗告 人雖辯稱已於上揭時間召開親屬會議指定遺囑執行人等語, 惟相對人否認抗告人所陳稱有召開親屬會議之情事,原裁定 依法選任黃淑芬律師為遺囑執行人,並無違誤,本件抗告為 無理由,請予駁回等語。
三、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 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 聲請法院指定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 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 能決議。」,民法第1209條第1 項、第1211條、第1132條分 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抗告人雖辯稱已於108 年9 月29日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 囑執行人陳美容,本件自無再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 等語,並提出親屬會議紀錄1 份為證(本院卷第23、24頁)
,經查:
㈠證人黃告蓮於本院證稱:林清課是伊表哥。(問:你是否有 參加親屬會議?)沒有。(問:為何親屬會議上面會有妳的 名字?)伊也不知道。(問:108 年9 月29日那天,妳確定 沒有去該地點參加親屬會議?)伊確定沒有去。(問:有沒 有誰去找妳,通知妳說要開會。)沒有通知。(問:林美賢 跟林陳時有去妳家找妳,是去做什麼?)她們有去找伊,叫 伊蓋印章,說是要分她父親遺產的事情,伊說伊不要蓋印章 ,伊也沒有幫她們簽名,她們就走了等語(本院卷第37、38 頁),是證人黃告蓮證稱其並無參加親屬會議之情事。 ㈡證人黃仙慶證稱:林清課是伊母親娘家那邊的親戚。親屬會 議紀錄上面有伊的印章,是伊蓋的,也是伊自己簽名的。( 問:為何要簽名、蓋章?)伊想說蓋了就好了。(問:親屬 會議紀錄上面的時間是108 年9 月29日,地點在○○市○○ 路000 巷00號,你有無在那邊簽名、蓋章?)沒有。(問: 誰拿這張紙給你蓋章的?叫什麼名字?)伊大哥黃仙化,是 黃仙化拿去伊家讓伊蓋章的。(問:你蓋印章時,其他人有 沒有在場?)都沒有。(問:之前有沒有跟你說過這個日期 要開會?)都沒有等語(本院卷第39、40頁),是證人黃仙 慶固有於親屬會議紀錄簽名、蓋章,然其並非於親屬會議記 錄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召開親屬會議為之,而係由證人黃仙 化持親屬會議記錄至證人黃仙慶家中由其自行簽名、蓋章之 事實,應可認定。
㈢證人黃仙化證稱:親屬會議紀錄上面是伊的簽名、蓋章。( 問:會議紀錄上面的時間是108 年9 月29日,地點是○○市 ○○路000 巷00號,是否確實是這個時間在這邊開會的?) 是林美賢拿到伊家給伊簽的,但是時間很久了,伊忘記是什 麼時候了。(問:林美賢拿給你簽名的時候,有沒有跟你說 是為了什麼事情?)林美賢說她們為了財產的事情,現在在 打官司,叫伊簽個名,但是實際上她們的糾紛伊不清楚。伊 簽完名字她們就離開了。(問:所以為什麼你要簽親屬會議 紀錄,你都不瞭解?)伊不瞭解等語(本院卷第40頁),是 證人黃仙化固有於親屬會議紀錄簽名、蓋章,然其並非於親 屬會議記錄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召開親屬會議為之,而係由 林美賢持親屬會議紀錄至證人黃仙化家中由其自行簽名、蓋 章,且證人黃仙化亦不知悉親屬會議紀錄所載內容之事實, 應可認定。
㈣證人黃美銀證稱:林美雪跟林美賢要叫伊姑姑,伊稱呼林清 課表哥。(問:親屬會議紀錄、原審卷第74頁聲明書上面是 否為妳的簽名、按指印?)是伊簽名、按指印的。(問:為
何要在上面簽名、按指印?)因為本來伊有簽了林美雪的聲 明書,後來陳美容的先生又帶林美賢來伊家,叫伊簽親屬會 議紀錄,伊就說伊已經簽了聲明書了,為什麼還要簽這份? 她就說妳簽了就是了,之後法院會處理。(問:是108 年9 月29日拿去妳家給妳簽名的嗎?)伊忘記時間了,但是是拿 到伊家給伊簽的。(問:當時現場有什麼人?)伊、林美賢 、陳美容,伊簽完之後他們就離開了。(問:之前有沒有通 知妳要召開親屬會議?)沒有等語(本院卷第41頁),是證 人黃美銀固有於親屬會議紀錄簽名、按指印,然其並非於親 屬會議記錄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召開親屬會議為之,而係由 林美賢持親屬會議紀錄至證人黃美銀家中由其自行簽名、按 指印之事實,應可認定。
㈤證人黃加和證稱:林清課是伊姑表的表哥。(問:親屬會議 紀錄上面是否是你的簽名、按指印?)是的。(問:為何要 簽這個?)伊表哥過世了,她們有兩個姐妹,她們要分財產 ,長輩都過世了,只剩下媽媽這邊的同輩還在,問我們這些 同輩是否同意她們分財產,並跟伊說如果有同意她們分財產 就簽這份。是林美賢拿這份紀錄給伊簽的,是伊到她們家簽 的,時間大概就是上面那個時間,但是伊不是很確定。(問 :你過去時,現場還有誰?)就是林美賢跟林陳時。(問: 林美雪有沒有在場?)沒有。(問:其餘證人有無在場?) 沒有,就只有林美賢跟林陳時母女。(問:有沒有人提前通 知你要召開這個會議?)有打電話給伊,伊說伊有事情,請 她改天再打。後來第二次她又打電話給伊,當天伊就過去了 ,她打電話過來時,就有講是她們姊妹要分財產等語(本院 卷第42頁),是證人黃加和固有於親屬會議紀錄簽名、按指 印,然其並非於親屬會議記錄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召開親屬 會議為之,而係由證人黃加和自行至林美賢住處在親屬會議 紀錄簽名、按指印,且當時並無其他證人在場之事實,應可 認定。
㈥綜上,證人黃告蓮並無參加親屬會議,證人黃仙慶、黃仙化 、黃美銀、黃加和固有於親屬會議紀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然渠等均非於親屬會議記錄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召開親屬 會議為之,而係由林美賢或他人持親屬會議紀錄至證人家中 或至林美賢住處各別自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則親屬會議 紀錄所載上揭證人等人有於108 年9 月29日,在○○縣○○ 市○○路000 巷00號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陳美容擔任遺囑執 行人等語,自屬無稽,不足為採。
五、依上所述,抗告人辯稱上揭證人等人有於上開時、地,召開 親屬會議,選任陳美容擔任遺囑執行人等語,並不足採,且
證人黃仙化、黃仙慶、黃告蓮、黃美銀及訴外人黃先進等人 ,均表示並無意願且無法參加親屬會議等情,有渠等簽署之 聲明書在卷可參(原審卷第70至74頁),從而,原審以本件 確有親屬會議難以召開之情事,且系爭遺囑業經本院公證人 認證,依法已推定為真正,至於系爭遺囑是否無效,並非本 件非訟事件所得判斷,因而依法選任具有律師專業能力之黃 淑芬律師為遺囑執行人,本院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 告意旨雖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 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張以岳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