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原 告 美商AST Products, Inc.
法定代理人 盧佩琳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被 告 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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