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原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 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複 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被 告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黃嘉能 被 告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 被 告 林建一 王志宏 楊孝武 施閔強 陳嵩州 蔡金保 夏志雄 蔡宗昇 共 同訴訟 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被 告 張展嘉 許勝華 伍世宏 李婉寧 劉尚根 共 同訴訟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陳怡凱律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定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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