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1號聲 請 人 鄭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OOO即莊水發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查報選任莊水發之遺產管理人之進度。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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