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31號
CTDV,108,司拍,231,2019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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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鄭富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OOO即莊水發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報選任莊水發之遺產管理人之進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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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