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8年度,6號
SCDV,108,家繼簡,6,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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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賴柏翰 

代 理 人 江昌倫 
被   告 王建彬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慧芬 

被   告 王建發 


      王慧鈴 



      周金明(即楊玉鈴承受訴訟人)


      周佩怡(即楊玉鈴承受訴訟人)  


      楊容  


被   告 蔡儀倫 

      蔡又欣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國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金明周佩怡為被告楊玉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



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 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 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家事 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二、經查,本件被告楊玉鈴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8年7月16 日死亡,而被告楊玉鈴離婚,子女為周金明周佩怡,有新 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8年11月13日竹市北戶字第108000494 6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資料足稽,則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規 定,楊玉鈴之子女周金明周佩怡即為其繼承人,且未有拋 棄繼承,自應依前揭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惟渠等及原告 暨其餘被告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本院依職 權命由周金明周佩怡為被告楊玉鈴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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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